劳动合同侵权责任可能由职员承担,也可能由单位来承担。对于受害这来说,若是发现侵犯自己权益的人是某单位的职员,且该职员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才会自己造成损害,那么就可以直接向该职员的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劳动合同侵权责任可能由职员承担,也可能由单位来承担。若是职员的过错才导致侵权现象发生的,那么单位在支付赔偿后,可以向职员追责。
单位若是侵犯了职员的权益,一般需要以职员的月平均工资为基准,计算需要支付给职员的赔偿金。如果职员由于工作的原因,侵犯了其他人的权益,此时提出也是由单位担责,但若是职员存在过错的,单位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采取扣工资等的方式,来向职员追责。
1、承担职工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产等情况下获得赔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当地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加入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律责任。目前,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对没有参加职工保险的企业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另一方面在审理劳动合同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把握,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因工负伤或工作中得了职业病都有权得到救治,申请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2、被告有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定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工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伤待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这一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个体、私营),参加保险与否不影响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中发生意外(工伤)概不负责,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不能以职工工伤造成停产和影响经营而拒付医疗费用,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德,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把提高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伤(生职业病)后应享受的待遇相对立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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