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
1.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首先倡导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尚,同时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只有充分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减少法院执行工作的阻力和困难,才能为彻底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提供保证。
2.金融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控制源头。
金融部门要规范金融秩序,加强对企业开户的监管力度,在信贷中要严格“三查”制度,确保信贷质量,只有从源头上控制住,才能为以后的执行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延伸服务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及时把审理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的原因,又有金融部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执行力度。
4.法院自身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加大执行力度,查找被执行企业的财产,采取多种方式的执行方式,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
二、金融案件执行难原因
(一)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首先,由于金融部门管理不严,信贷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负责任等因素,在贷款前调查时没有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及财产状况进行认真调查,贷款中审查时没有详细地记录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信息,贷款后也没有及时对金融债权进行跟踪维权,甚至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人情贷”、“关系贷”、“指令贷”等情况,以致造成执行时部分被执行人信息难寻、财产难控的局面。
其次,部分金融机构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曾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进行机构改革,实施精简人员,竞争上岗机制,一大批老信贷员因不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而被迫买断下岗。而这些老信贷员经办的贷款一旦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往往执行起来相当困难。本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新接手的信贷员往往对之前放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了解不多,而那些下岗的老信贷员往往对上述人员的情况比较熟悉。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已下岗的老信贷员却往往不愿意配合原单位及法院的工作:一是对买断自己的原单位抱有怨恨情绪;二是与被执行人大都有特殊的关系,不愿意得罪被执行人;三是配合原单位的执行工作得不到任何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执行难度增加。
三是金融机构诉讼维权方式手段单一。在对执行结果的追求上,往往只愿意接受现金回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等结果,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难度。
(二)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首先,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果还能够支付利息,也很难进入到诉讼执行这个层面。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大都因为生意经营失败,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导致陷入困境,无力还贷。被执行人为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往往处于停产、半停产或临近倒闭、破产的状况,甚至有的企业人去楼空,无现金执行,在执行中就只能对其厂房、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进行处置,但由于皖北地区公开市场体系不够健全,处置变现相当困难。
其次,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企业千方百计逃债、赖账,采用改制、分立、合并、破产等手段,逃避应承担的银行债务。特别是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违规操作、暗箱操作大量存在,导致执行中难以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多方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也往往收效甚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有的为了躲避债务,长年外出,甚至多少年都不回家一次,有的被执行人与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搞假分家、假赠与、假离婚,致使财产所有权真实归属与表面情况不一致,导致人难找、财难查的局面。
再次,皖北地区尤其阜阳市,是人力资源输出大市,外出务工人员多,人口流动性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外出居无定所,行踪无法确定,财产难以查询。
最后,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被执行人诚信意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许多被执行人认为金融机构的钱都是国家的,对金融欠款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不愿自觉履行。甚至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一定的年限,国家就会自动核销,不用再还了。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虽是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但实际款项是别人用的,法院应该去执行实际用款人,对法院的执行有很强的抵触情绪。这些都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法院系统内部的原因。一是部分法院重审判轻执行。认为审判才是法院的主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执行力度不够。
二是不重视执行部门队伍建设。有的法院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只是体力活,没有技术含量,不需要很精的专业知识。在人员配备方面,业务精良的人员往往分配在审判庭,一定程度上造成执行部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结果。
三是金融案件执行激励措施不到位。由于法院重审判轻执行,在办案激励措施上往往向审判岗位倾斜,这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执行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没有站在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角度去想问题,干工作。往往接到金融执行案件后,只是到银行查查是否有存款就完结了事,没有深入地、详尽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又往往草率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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