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标准:
1、相关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用30万元以上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2、虽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多次或针对多个对象擅用其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既遂的量刑
违法运用资金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三种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3、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三、个人债权收购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信贷。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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