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09:00:35 71 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在不存在履行的现实困难,且不存在民法典规定不得要求继续履行情形的,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

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违约的,有以下3种解决方法。1、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一方迟延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定金罚则。在合同当中已经约定了定金条款的,可以适用定金。

二、合同毁约了有什么后果

所谓毁约就是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这种情形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合同中一方毁约,守约人可以有两种应对措施:第一,若合同是金钱债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若合同是非金钱债务。这种情况下,若过户没有客观障碍的,守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过户有客观障碍的,守约方只能选择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

三、二手房违约合同怎么赔偿损失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2、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3、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

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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