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三、提交材料
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应当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异议书(或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或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二)异议人(或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异议人(或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七)能够证明自己请求成立的证据。
四、受理程序
(一)异议人(或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应直接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立案,纳入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案号格式为“(XXXX)X执异字第XX号”。
(二)执行部门及执行实施承办人不予接收材料,并不予事先审查。如果执行部门或执行实施承办人收到异议材料,应立即转交立案部门立案,并告知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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