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有效的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怎么办,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十五日内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期满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实施中,企业拒绝为职工安排工作,不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信用社扣除应当支付的工资和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以扣除,责令企业赔偿职工实际经济损失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能否作为被告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纠纷的当事人仍然是企业和员工。双方在法律适用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类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以争议双方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不得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是否成立的批复》,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发审[1998]24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
4.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什么?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1994〕28号文和劳动部发〔1995〕309号文的解释,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这完全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批复》(劳办发〔1994〕257号),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或者依照一般法律的规定,推定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不应当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因此,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劳动争议无正当理由超过上诉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上诉权,(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或者由于战争或者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就迟迟不开处方或生病向其他部门申诉,或者童工的法定代表人不确定等。,“理由”是否合理应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在上诉期限结束时,有必要查明上诉是否中止。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仍不超过上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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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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