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索赔的预防与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4:44:10 443 人看过

一、索赔的定义及分类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致使本方遭受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索赔的发生是双向的,只要合同中一方的责任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实现,或出现提供的条件与合同约定状态不一致,都有可能出现索赔。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的赔偿,称为反索赔。

索赔按其目的可分为两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中,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其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现实的条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承包商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二、工程索赔的发生原因

(一)工程设计方面引起的索赔

由于施工图纸中存在缺陷或错误,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施工在地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或是设计的图纸与规范要求不符,施工说明表达不严密,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造成返工。从而不可避免的产生如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要求。

(二)合同签订不严密引起的索赔

合同是由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一系列的文件所组成的,经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或不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但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施工工期以及自然环境、气候、周期长等因素的限制,加上合同中用词严密性不强、文件之间的相互矛盾等,都有可能使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三)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影响很大,如地震、台风、战争、叛乱、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风险以及在施工中出现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地下不明障碍物,常常导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索赔。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处理则必然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四)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引起的索赔

当前的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变得复杂和管理模式难度增大。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时,都会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和数量,继而引发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如设备、材料供应商不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设计要求按时按质提供设备、材料,工程也就不能按业主的要求和设计的质量规格以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从而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最终导致业主、总包方、分包方、设备材料供应商相互间的索赔。

三、工程索赔的预防及处理

(一)工程索赔的预防

1.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防。作为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要借助自己的经验和有关规定,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可以预见的索赔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等。但如果索赔确实发生了,应积极采取措施,把索赔费用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约束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准绳。作为业主方的管理人员应注意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合同在签约前应反复斟酌合同条款,注重合同文件文字的严密性,以防止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因文字漏洞而造成索赔机会,从而导致额外投资。

在设计管理方面应努力做到按合同规定索要设计图纸、资料,并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入设计竞争机制,提高设计服务质量。通过设计招标选择在信誉、设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较好的设计单位,尽可能地减少因设计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提高设计后期服务质量。

3.在物资供应方面,应做到设备和材料供应按时,保质保量。尽量避免因材料供应的规格型号、品种与图纸不符而造成材料代用。

4.对于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索赔,可以通过施工招标、采取将涨价作为风险一次包死的作法来加以防范,即在商签合同时,根据工期长短、市场物价走势的预测,双方商定一个风险费用给承包商,并在合同中规定建设期间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调价文件一律不再执行。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

1.应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有据;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对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必须认定后及时地处理索赔;在具体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费用索赔。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超出了我们预想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业主也可以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再比如,在工程的全面展开时期,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对变更已完部分及等待图纸时该部分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要求索赔,此时,对于已完部分的索赔,应该全部给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值施工旺季,完全可以先把此部分人员、机械调到别处使用,所应赔付的应该只是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的工效降低费。

2.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进行时效检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2001)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时效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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