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民诉法第196条:
1.担保物权人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诉法第196条: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
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
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民诉解释第37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那些?
民诉法解释第371条:
人民法院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八、人民法院审查后,会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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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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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51、提出诉讼,文书形式以裁定书办理。 2、办理审查。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内容。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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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2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向法院申请变现担保财产的案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申请人应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2.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担保物权的证明材料。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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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15担保物权人应当向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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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受理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30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内容,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如何收费并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增设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故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件收取申请费,而不应以申请实现抵押物权标的额为依据收取。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