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城市扩张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为保障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城市郊区许多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每年获得收益,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制经营的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年可获得基于土地承包权产生的股份分红;还有地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就业安置和购买社会保险等。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没有法律依据,很多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获得更多的可分配利益,多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规定,出嫁妇女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出嫁而选择留居娘家的妇女被强行剥夺村民待遇。
许多妇女原来一直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村民待遇也被限制或剥夺,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不能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有的甚至被剥夺选民资格,不得参加基层选举。许多地方基层政府以村民自治为由对侵犯出嫁女权益的行为感到束手无策或采取不作为,外加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造成权益受侵害的出嫁女投诉无门,往复于基层政府、农业、法院、妇女联合会等几个单位之间,问题仍得不到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保障的新规定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与国家其他现行法律衔接,修改不相适宜的内容。如,根据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将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2)弥补国家现行法律不足。对财产权益内容进行了扩充。如,针对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土地被大量征用,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转变为土地补偿费用使用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内容,并在批准宅基地后面增加了等方面,以防止所列举条款不能涵盖所有权益,今后若有新的情况也可以参照执行。
(3)立足解决突出问题,重点把握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重要环节。如,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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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哪些法律政策建议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7⒈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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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8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接受经济帮助的多为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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