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盗窃公司文件罪该如何判?
1、盗窃公司文件涉嫌犯盗窃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既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盗窃罪有没有法院退回重审的?
1、盗窃案件可能会被法院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三、盗窃罪中的占有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只要行为人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排除了他人占有的支配权,从而使自己占有他人财物,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非法占有时,要考虑以下情形:
(1)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停放在小区的自行车篮中的钱包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
(2)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备用钥匙将自己被某行政机关扣押的汽车偷回,应认定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盗窃罪;
(3)行为人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成立盗窃罪。
2、认定盗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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