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外人”购单位集资房起纠纷7套房到底归谁?
7月16日,新丝路模特机构总裁李小白等3人诉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案二审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此案是模特界知名人士与三亚市国企之间的较量,二审开庭引起多方关注。
旅游公司收回已售房
在2001年至2003年间,由于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本单位集资户不够、建设资金不足,旅游公司职工大会通过并经公司领导集体决定,特别准予将剩余集资房房源转让给37名外单位和离退休人员,这其中即包括李小白等对三亚发展做出贡献的一批人。
目前,除李小白等7人外,其余外单位人员均已入住。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2007年,旅游公司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将李小白等7人的房产收回,并将收回来的房产按照2003年的集资房价格出售给另外7人,售价为2个标准:每平方米960元和1198元。房屋面积有5套在187平方米以上,其中最大的一套为215平方米。2007年,三亚同地段商品房的市价已达1万元/平方米,而目前更是超过2万元/平方米。
经多次交涉失败后,李小白等人于2008年将旅游公司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但直到今年3月,李小白等人才收到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法院认定,他们与旅游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无效。
李小白等人在收到判决书后,随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外单位人员能否买集资房?
在7月16日上午的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对购房协议的性质、是否有效等焦点进行了辩论。
李小白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李小白等人购买的是旅游公司集资房的剩余房源,并按约定付清了房款。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虽然名为《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但采用的是旅游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协议约定,李小白等人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所购房屋价格高于旅游公司职工购房价的24%,较接近当时的市场价格,且都是不限定建筑标准的大户型。而且,房屋用地是商业用地,旅游公司本身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剩余房屋是可以对外转让的。旅游公司在知道《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况下仍将剩余房源转让,事隔多年后再以所签的协议无效为由收回房屋,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也违反了《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产权单位将多余的集资房向外地户籍人员转让的,按商品房交易办理”条款。
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李小白等人违反法律政策和三亚市政府的规定参加单位房改,且存在低价购房和变相优惠行为,应当认定集资建房行为无效予以制裁,法院不应当保护违法参加房改的行为。
李小白等人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李小白等人与旅游投资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旅游公司内部职工参与集资户欠缺、经过职代会同意才将剩余房屋转让给外单位人员的情况下,不存在损害其职工利益。在国家2007年8月开始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包括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前,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效力性强制规定限制购房对象。其上诉状称,在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旅游公司仍将房再卖给他人,明显违法。
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李小白等人不具备购买此集资房的主体资格,损害了旅游公司众多住房困难职工的利益,所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其他7人买集资房是否合理?
在当天的庭审中,李小白等人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部分媒体的相关报道。他们认为,2007年9月30日,旅游公司董事会决议解除合同,收回李小白等人的房屋,并将收回的房屋按照2003年的集资房价格出售。但购房者无一是困难职工,背离了三亚市为解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
旅游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说,旅游公司经国资委同意收回该集资房后,售给的是符合房改条件的第三人,且第三人的集资建房合同已付清房款并经三亚市房改办审批盖章,不存在腐败问题。
法院当天的公开审理并未当场宣判。此案的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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