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将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损害民族产业利益,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只有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才能规范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反垄断认定程序,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经历了多年的曲折,其范围近年来迅速扩大。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实现本土化发展的动机与境内上市公司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理念不谋而合。这种并购是一种双赢的战略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就像一把双刃剑,不仅能促进规模效益的实施,增强企业竞争力,而且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外资并购必然导致垄断。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处于行业前列,甚至处于领先地位。外国投资者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后,可以迅速占领市场,获得更大的利润。外资并购一般是指在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它们是具有优势产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的上市公司。由于这些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在大多数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需要绝对多数就可以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本质上讲,他们享有控制或垄断地位,从而获得大量的超额利润。这种情况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必然导致垄断问题
2.外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产业体系。那些具有规模优势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外资企业在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后,会出现反竞争性并购等垄断行为,这将使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甚至威胁到中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的民族工业体系。3.外资并购的优先性导致了本土企业的边缘化。由于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技术、管理、品牌、声誉等优势,能够迅速进入最赚钱的行业,拥有最有价值的客户,吸引最优秀的人才,推动市场份额不断上升。与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并购中享有更多的特权和优势。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规范企业并购的法律主要有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一系列并购政策。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反垄断监管主要依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海外并购的反垄断报告制度、反垄断听证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和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还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规范效力水平较低,大多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二是立法分散、不系统、不协调;三是立法内容不丰富,许多重要内容没有规定;第四,相关配套法律的缺失给并购带来了巨大障碍。可见,现行法律不足以有效规范外资并购涉及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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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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