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35:07 112 人看过

[摘要]: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将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损害民族产业利益,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只有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才能规范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反垄断认定程序,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经历了多年的曲折,其范围近年来迅速扩大。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实现本土化发展的动机与境内上市公司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理念不谋而合。这种并购是一种双赢的战略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就像一把双刃剑,不仅能促进规模效益的实施,增强企业竞争力,而且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外资并购必然导致垄断。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处于行业前列,甚至处于领先地位。外国投资者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后,可以迅速占领市场,获得更大的利润。外资并购一般是指在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它们是具有优势产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的上市公司。由于这些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在大多数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需要绝对多数就可以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本质上讲,他们享有控制或垄断地位,从而获得大量的超额利润。这种情况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必然导致垄断问题

2.外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产业体系。那些具有规模优势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外资企业在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后,会出现反竞争性并购等垄断行为,这将使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甚至威胁到中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的民族工业体系。3.外资并购的优先性导致了本土企业的边缘化。由于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技术、管理、品牌、声誉等优势,能够迅速进入最赚钱的行业,拥有最有价值的客户,吸引最优秀的人才,推动市场份额不断上升。与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并购中享有更多的特权和优势。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规范企业并购的法律主要有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一系列并购政策。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反垄断监管主要依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海外并购的反垄断报告制度、反垄断听证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和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还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规范效力水平较低,大多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二是立法分散、不系统、不协调;三是立法内容不丰富,许多重要内容没有规定;第四,相关配套法律的缺失给并购带来了巨大障碍。可见,现行法律不足以有效规范外资并购涉及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3日 1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认定问题研究
    为了扼制无限制的自由,恢复有效竞争,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当代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根本法。在我国,对垄断法的研究亦成为法学研究的新热点,反垄断法正在起草过程中。鉴于我国目前规模经济尚未形成,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还不够强,对控制企业合并政策的度,严厉抑或宽容?何谓二者最佳结合点?对此可谓“仁者见仁”。在何种“度”上企业合并才构成垄断的威胁,从而必须被当局制止,就成为反垄断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对此略作探讨,以就教于各位前辈和同仁。一、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认定原则(一)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首创于美国判例法的一项法律原则。该原则产生的背景是:《谢尔曼法》虽然措词严厉,但因规定得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于是,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提出以“合理原则”来解释《谢尔曼法》的第1条和第2条。根据这一原则,《谢尔曼法》所禁止的只是那些“不适当地”或者“以不公严的方式
    2023-06-12
    127人看过
  • 外资并要购了解中国的反垄断政策
    外国投资者并购前还需要了解中国的反垄断政策,以免在选择目标企业时会受到反垄断的规制。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可能造成的垄断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履行涉嫌垄断强制申报义务的法定情形如下:(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我们特别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关联企业。此外,即使外国投资者进达到法定情形规定的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
    2023-06-06
    440人看过
  •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期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一、并购融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①并购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②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③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企业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④并购贷款最高额度为并购交易对价的50%。⑤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⑥并
    2023-06-23
    181人看过
  • 研究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行业协会问题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新主体,在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规范行业竞争的同时,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扰乱经济秩序。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已经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作了较严厉的规制,但是,还存一些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协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应对反垄断法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关键词: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一、行业协会实施的主要垄断行为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又有消极的限制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为了实现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能通过开展各种行业自律活动约束成员的行为,促使其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从而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其代表利益的局限性,行业协会难免会将天然的协
    2023-06-07
    102人看过
  • 上市公司的收购与企业兼并理论问题研究
    [摘要]公司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文通过对并购行为的背景分析和制度设计,凸显出并购作为一种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有限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形成规模经济与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充分显示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本文的最终目的在于将并购这种现代化的企业运作理念合法合理的引入中国企业界,推动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关键字]收购,兼并一、上市公司收购与企业兼并浪潮的背景分析伴随着世界历史步入20世纪,以企业为核心的市场体系处于了一个大的结构性调整阶。企业能否顺利调整到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服务,成为了全球各大公司所关注的首要问题。在此转折点,各个励精图治的企业家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扩大经营规模,进行资本运作,从而舍弃了前资本主义时期以家族为核心,以手工作坊式的管理为手段的经营模式。与这些企业家的理念相适应,进行企业
    2023-06-06
    58人看过
  • 论合法垄断——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制度研究
    被西方国家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我国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法学界对反垄断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系列问题无法回避:是否所有的垄断皆违法?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如何区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的理论依据何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现象和行为属于合法垄断?如果合法垄断存在,又如何看待当代反垄断法的功能?这样,对于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合法垄断”(本文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的研究如同冰山一角,已开始浮出水面。笔者拟……一、“垄断”:应是“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统一体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及垄断的两重性。作为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垄断”一词早已频繁地出现在各国反垄断立法和相关的学术著作中,然而法学界至今也没能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仍然停留在经济学的定义上(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上),胡代光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
    2023-06-07
    477人看过
  • 保险公司上市问题研究
    法律综合知识
    自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以年均35%的速度增长。但是,我国内资保险业资本总额不足200亿元,几乎不能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的资本相抗衡,这样的资本实力是无法应对加入WTO后的激烈竞争的。因此保险业界普遍认为,通过保险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来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充资本实力,已成为当务之急,也是保证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加快发展的最佳策略选择。一、保险公司对资本的需求与筹资方式的选择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为了保证经营的安全性而需要一定量的资本。保险公司与其它企业所不同的是,它所经营的是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金额越大,其所需的资本金也就越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
    2022-04-16
    76人看过
  • 并购案考量中国反垄断
    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收购,成为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遇到的首起最引人注目的跨国并购案。记者从商务部有关方面得到证实,在双方签署的并购意向公告前,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曾就有关事项专门向反垄断部门进行咨询。收购意向协议签订后,可口可乐中国区副总裁李小筠即公开表示,双方正在整理各类申报资料,准备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其中包括商务部反垄断局。如果并购所需的先决条件不能达成,股份收购的建议可能不会提出。面对反垄断审查,可口可乐和汇源均作出这样的表态。这意味着两家公司对收购行为的成功充满自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法律程序上,可口可乐公司如果提出申报,至少可以表明以下三点:一,可口可乐与汇源的并购法律协议已经签署,具体并购方案已经确定。二,两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提交相关部门审查。三,两公司具体实施并购的日期已经确定。这起并购案能否最终获批?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
    2023-06-07
    298人看过
  • 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的关系是什么?
    一、《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的关系是什么?《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的关系是前者对于后者这种行为是有一定的规制作用的。我国首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正在积极向前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一体化也在逐步深化,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深不见底,美欧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中国反垄断法学者应当发出声音,让法律判断回归法律、技术分析回归技术;也希望“新官上任”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真正在反垄断框架内慎重对待“头三把火”,不能“火候不够”,更不要“过了火”,少考虑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与竞争政策有关联,但毕竟二者不完全一致),更无需顾忌“网络民意”(因为谁也没有规定反垄断执法必须象法院司法那样必须“走群众路线”,更何况反垄断执法判断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二、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有利影响是什么?1、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首先,外资并购有助于改变市场结构。我国部分行业
    2023-05-22
    58人看过
  • 论外资并购的新特点及反垄断规制
    一、外资并购的现状、特点(一)现状在中国不断引进外资的情况下,外资并购十分强劲,据统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仅在北京就有35家。而在上海,具有总部性质的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就有104家,其中35家为世界500强的总部。[1]另外,外资并购在各行各业都有“出色”的表现,以制造业为例,1998年12月,大连第二机电厂与**伯顿电机集团合资组建**伯顿电机有限公司,大连第二机电厂以优质资产注入合资企业,原企业留下债务以及劣质资产,2001年,外资收购中-方35%的股权,实现了向外企业的跨越,2001年世界著名生产厂商**FAG公司与**轴承厂成立合资企业——富安捷铁路轴承(宁夏)有限公司。2002年,**依纳公司收购FAG公司,2003年底,**轴承把全部49%的股份拱手转让给德方,失去了NXZ的著名品牌的自主知识权;1995年,无锡**集团与世界最强实力的燃油喷射系统供应商(BOSOH)合资,成立*
    2023-06-14
    108人看过
  •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主体制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反垄断法的内容和特点。本文试图从经营者、特定职业者和特定职业者组织体、行业协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几个方面来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具体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探讨反垄断法在对这些可能限制竞争的主体进行规范时的不同之处,同时也试图厘清反垄断法对这些主体的规范与同属竞争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主体的规范的差别。[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行业协会,特定职业者,政府反垄断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类限制或影响竞争的主体,也当然包括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①],但囿于论文篇幅的限制,本文在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研究时是从前者的角度展开的。主体制度研究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反垄断法应该对哪些行为主体进行规制?而鉴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对有效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影响是不同的,反垄断法对这些主体的规范内容和规范原则也会呈现出差异,主体制度研究会继续思考
    2023-06-14
    231人看过
  •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投资环境的优化,我国的外资并购日趋活跃,并表现出并购行业的选择性、并购对象的特定性、并购形式的多样性等发展特点和动向。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推动作用,又存在某些消极影响。我国应针对外资并购暴露出的问题,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建构。关键词:外资并购,特点,问题,法律对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西方国家的经济普遍步入调整期、发展速度减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却是一枝独秀,保持快速增长。稳定的政局、巨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着大量国际资本驻足中国。综观在华的外国投资,虽然新设项目或企业的“绿地式投资”仍然占据外国投资的主体,但并购式投资悄然升温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资并购环境日益宽松,越来越多的外商(包括港澳台商)看好并购投资,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追踪和把握外资并购
    2023-04-21
    394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的平等适用问题
    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大,尤其是一些外国企业成为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对象,国际上出现了一种声音,质疑中国反垄断执法专门针对外国企业,即存在所谓的选择性执法和贸易保护主义的问题。这种说法,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现实情况。《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则,属于行为规制法,原则上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垄断行为,而不因行为主体自身诸如国籍、所有制、法律形式、所在领域等方面的差别有所不同。实际上,《反垄断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规则正是平等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包括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多数属于结构性行为,即经营者具有某种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实施某种行为(集中行为)后要达到一定的市场规模才受到控制。即使垄断协议不要求其主体以具有某种市场结构作前提或结果,但在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
    2023-06-07
    378人看过
  • 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上市公司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如何与目标公司进行初步接触确定拟收购的目标公司之后,收购方往往需要在两种与目标公司接触的方式中做出选择:即与目标公司主动接触以争取管理层对收购方案的支持,还是直接启动全面要约收购。前者有可能最终失败,最后不得不发起敌意收购,而且事先接触反而会给目标公司提供了准备防范的时间,同时也可能发生消息泄露影响股价,增加收购成本。后者可能面临目标公司采取前文所述的反敌意收购措施,此外,因为没有目标公司的配合,后者也很难给收购方提供充分的尽职调查的机会。2、收购前是否进行小额增持有些收购方在与目标公司接触或公布收购意向前,会在二级股票市场收购一些目标公司股票。这样做法的优势是收购方可以在市场不知晓其收购计划的情况下以较低成本取得一些股票,而且增加其他竞争者收购目标公司的难度,即利用手中股票赋予的投票权反对竞争者的收购计划。各国法律都会要求收购方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一定比例时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比如
    2023-03-30
    280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21
      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反垄断条款缺乏统一权威的执法部门,反垄断政策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不合理,反垄断政策相关机构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 涉及外法域的问题研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聚众斗殴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 中国反垄断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
    • 如何在我国对遗产的处理上研究遗产继承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7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