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股东的法定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8:41:06 339 人看过

(一)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哪些人可以请求法院启动公司清算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仅规定了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对股东或者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者公司也应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因为公司如不及时进行清算,不仅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清算关系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只是这种债权推后居次于外部债权清偿。我国《公司法》承认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因此,没有必要限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二)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特别清算应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适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特别清算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实行两审终审,法律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清算,应当作为非诉案件,类似于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应视为一般的诉讼程序,因此,债权人不宜列为原告,而应列为申请人。因为,《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该申请而非起诉,因此,不存在两审终审的问题。

(三)

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进入清算程序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义务人,由清算义务人选任清算人,并由清算人接替原公司法人机关执行清算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因此,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主体,也可称为清算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主体)是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人,也可称为清算组,是指公司解散后,由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我们认为,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有代表和执行业务的机关均丧失其职权,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所以,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

(四)

清算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还存在吗?此时公司具有什么法律地位?

公司解散后,其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清算。因此,其权利能力只存在于清算范围内,而不得从事清算目的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公司超越其清算范围而继续从事经营业务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清算中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随公司解散而消灭,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为同一法人。

企业法人解散后,其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的,其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因企业解散而消灭。清算法人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可以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并以清算法人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五)

原司法解释中将清算组织列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允许其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诉讼,还将继续适用吗?

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应当废除,因为企业法人解散后,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主张债权和清偿债务,可以起诉、应诉。清算中法人相比原企业法人虽然因解散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不应影响其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清算法人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该清算组织行使清算法人机关的职能,清算组织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地位属于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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