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对象的界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竞业限制期限的界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较为普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的审判存在较大分歧。
(一)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观点打架杭州市中院判例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由此可见,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只能发生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劳动者在职期间不能为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显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在职期间未经单位同意,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对此另有规定,并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而杭州市中院另一个判例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劳动者在职期间,注册成立了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并由劳动者任了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中院做出的判决,对于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存在完全两种不同的理解。
(二)违约金标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但如果法院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约定过高,法院将会进行调低,酌定计算。有案例给出的计算标准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月标准的30倍计算违约金。但目前对于违约金如何计算尚无统一标准,法院酌定的情况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是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如果发生争议如何解决与防范是至关重要的,这就需要知道常见的新型热点的劳动争议有哪些,所谓知彼知己才能百战百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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