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1 14:18:26 325 人看过

一、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条件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条件是: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失。

2.行为具有违法性。凡违反了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行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处的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有些行为表面上侵犯了他人权利,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其违法性的情形,不具有违法性。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4.行为人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二、惩罚性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惩罚性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1.从违约金的数额来看,惩罚性的违约金设定时并不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必然与实际损失不完全符合。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

2.由于补偿性违约金宗旨在弥补违约后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受害人在请求支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另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不能代替损害赔偿的作用,受害人除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要考虑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则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免;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考虑实际损失。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应为补偿性,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金为惩罚性的,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为补偿性违约金。

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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