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人才会盗窃罪?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才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盗窃案件管辖权以犯罪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来划分。
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督办的则全国公检法司都有管辖责任。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包括客观表现不同、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等。
1、客观表现不同
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的;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的。
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盗窃罪仅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公民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后,是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的。当然,若是不满足《刑事诉讼法》之中注明的可以被刑事拘留的条件,即使是公安机关也并不能拘留特定的公民,否则实施了拘留行为的公安机关,可能会需要承担支付国家赔偿金的责任。
三、盗窃罪既遂构成条件是什么?
1、只要对被盗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即为既遂,至于控制时间长短不是影响盗窃既未遂的因素。
以被盗财物与物主的关系状态为依据,已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控制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是盗窃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依据,各国刑法理论说法各异,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接触说。以行为人的触觉为依据,凡已实际触及财物的,不论是否将财物盗走,均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2)转移说。以被盗财物的位置变化为依据,已使财物移离其原位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3)藏匿说。以被盗财物是否被隐藏为依据,已将财物隐藏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等。
2、盗窃罪几种常见类型的既遂未遂问题加以分析:
(1)扒窃
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窃取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着手犯罪后没有能达到这种程度,还没有把财物从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来就被抓住,则属于未能获得对财物的控制,系未遂。
(2)入户盗窃
由于物主对户内财物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一般认为只有行为人将所窃财物带出户外才成立既遂。在财物被带出屋外之前,很难说行为人已经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当然也有例外:如货币到手即为既遂;雇用工人因其有权利自由出入主人的房间,趁主人不备窃取财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虽没有将财物带出屋外,也为既遂。另外,还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判断何谓“屋外”:城市公共楼房的屋内是指自家所能控制的门内,而门外的楼道不属其可控制的范围,屋外自然是指门外;农村的每户住宅除了有房屋以外,还有个自家的小院,这个小院也是主人的控制范围,“屋外”一般应指院子的外边。
(3)店中盗窃
商店正常营业时,门口是允许任何人自由出入的,故商店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不能以门口为标准。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无需带出商店的门口。但在商店的非营业时间,商店对其财物的控制范围就为整个商店的区域,行为人只有把财物窃出商店,才标志着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构成既遂。
(4)企事业单位等有人管理区域内盗窃
原则上讲,行为人避开管理人的警戒,把所盗财物带出被管理人有权控制的区域即为既逐。但警戒管理有严有松,当然会影响到盗窃的既遂未遂,并且被盗对象的形状有大有小,也同样会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时间。如行为人在一工厂里盗窃工厂的财物,如果财物体积小便于藏在身上,一般来讲当行为人将财物藏在身上时就已为既遂。但这还要根据工厂的警戒和管理的具体状况而定,如工厂的性质比较特殊,出入门口都要经过严格检查,行为人在厂内窃取的财物虽然已经藏于身上,在没出门口之前,仍不能认为已经取得实际控制。另外,即便是工厂的门口并非严格检查,比如搜身,但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体积较大无法藏于身上的财物,那这种财物仍是门口检查的范围,未出厂之前仍不能认定既遂。类似的盗窃还有很多,如发生在博物馆、展览馆内的盗窃。所以,判断从被人管理的区域内盗窃财物的既遂未遂,必须把盗窃对象的性质与该区域的管理控制程度结合起来具体分析。
(5)盗窃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或不挂失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实可视为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应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所以,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的既遂未遂标准与盗窃货币类似,到手即为既遂。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或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如记名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指定的人负责给付金钱的义务,也就是“既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这种有价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了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如果行为人要进一步非法占有证券所记载的财产,就必须以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所以,盗窃行为人盗得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后,在冒名领取时被人发觉或在行为人冒领以前义务人挂失或在窃得有价证券后马上被人抓获等原因,导致行为人没能最终控制证券中记载的钱财,应构成未遂;如果盗窃行为人窃得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后,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则构成既遂。
(6)盗窃运输中货物
在运输工具如铁路、汽车上作案的,一般应以货物脱离运输工具时作为既遂。如汽车在行驶中,盗窃人扒车行窃,只要将货物卸下车,即为既遂。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行窃,如有人监视、警戒的,脱离了监视、警戒区才能控制财产,因而应以盗窃分子将财产窃离监视、警戒区为既遂;没有监视、警戒的,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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