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8:24:52 474 人看过

拆迁强制执行需要的条件如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间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书面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发生执行效力。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一般来说,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才能申请执行。但申请人是公民已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

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一般来说,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内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并非一生效,申请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要看履行期限和义务人是否履行。只有超过履行期而义务人又没有履行,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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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6日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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