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第二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书面申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及定期复核。
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可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押服刑的人员。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授权委托核对后的2个工作日内,录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发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后,生成《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报告结果,进行受理前初审。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三)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金额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净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指家庭所接收的来自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扣减其所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以及家庭接收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收入扣减家庭的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后的净收入。(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可支配收入不稳定的,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为准。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家庭的信息化核对结果应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一)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三)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五)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七)本条第(三)、(五)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所有项目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标准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结果提出质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复核,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核对机构针对同一申请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核报告的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且拒不补齐的;(二)未经授权,使用与申请家庭不同户口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的;(三)不同意签署《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第二十七条核对系统按照“有限最大值”原则,以本办法所规定各标准为各取值上限,高于上限的,核对结果只显示不符合标准,不显示具体数值;低于或等于上限的,在核对结果中显示具体数值。第二十八条对同一申请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对报告,以最新一次核对报告结果为准。第四章入户调查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或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三十条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第三十一条入户调查的内容为:(一)户籍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是否满足共同生活条件、户籍类别、户籍所在地等;(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等不动产收入;(三)家庭财产,包括不动产、高档家用电器、古董艺术品、贵金属制品等;(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家庭财产或收入的其他项目。以下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残疾人各类补贴(如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等)。第三十二条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与入户调查均无法获得信息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收入:(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失业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收入;(二)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申请家庭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开具在校证明、失业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外,均视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第三十三条经入户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入户调查结果超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二)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三)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审核审批第三十四条对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就认定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第三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上传至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作出结论。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第三十六条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传至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及时发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第三十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纳入低保金发放对象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已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请、核对、调查及审核审批材料,应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形式及时存档管理。第六章定期复核第四十一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二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四十三条经复核,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收回其低保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复核,虽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四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统一的核对管理制度,保障核对工作及时、公正、准确开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第四十八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第四十九条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情况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弄虚作假或隐瞒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保障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申请特困供养和住房救助的,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与入户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第五十二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核对试点单位可自行决定核对程序及认定主体。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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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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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与低保对象范围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12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规定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社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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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26是的。低保政策的施行是以户为单位,以家庭总收入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就可以全家享受低保待遇,包括在校学生。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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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于申请人有何要求?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7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2、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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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22条新规是怎样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5核对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不得将核对信息用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工作以外的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