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今年初,张某骑行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摩托车乘坐者李某受伤。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李某无责任。后李某多次追索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张某辩称: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赵某的责任没有作出认定,且责任认定书没有张某也不向张某送达,该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且赵某让未戴安全头盔的李某乘坐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查明案情,迎江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本次交通事故的证据,因证据未保存导致调取未果,后法院依职权通知承办本次交通事故的警官到庭陈述案情,该警官未到庭。迎江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时,应当送达当事人。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没有张某签名也不向张某送达,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现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张某骑行非机动车时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明显存在过错。赵某作为摩托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让未戴安全头盔的李某乘坐自己驾驶的摩托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张某过错程度并结合其赔偿能力,确定由赵某、张某在本案中承担同等赔偿责任。经核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据此,迎江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张某各自赔偿李某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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