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22:03:00 249 人看过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救援及转院、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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