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22:41 344 人看过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大劳外字〔199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是否计发的问题。我们意见,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发给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因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并没有被解除合同,不存在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又符合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们意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即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退休费,所以,企业不应再对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6: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
    失效日期:1994-11-11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将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纳入仲裁受理范围的请示》(京劳企文字〔1991〕7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6-10
    5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
    2023-08-17
    22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监察中执行劳动部文件有关行政处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你省沈阳市劳动局“关于劳动监察中执行劳动部文件有关行政处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在对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依据《劳动法》规定,我部在《处罚办法》中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按《处罚办法》规定执行。二、关于《处罚办法》未做规定,其它劳动行政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问题,应按有关规章规定执行。三、关于《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和《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等劳动行政规章只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而未规定具体处罚标准问题,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可按以上两个规定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作出具体规定。
    2023-06-10
    6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2023-04-26
    27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医疗期已满医疗单位要求患者定期复查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劳仲〔1994〕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二)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原企业不再负担定期检查费用。
    2023-06-09
    226人看过
  • 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6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
    2023-06-05
    33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248号天津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津劳仲字〔199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处理。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
    2023-04-22
    137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长病休职工劳动合同问题处理的复函
    长宁区劳动局:你局长劳(94)仲字第1号《关于对长病假职工是否应该签订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长病休的原固定制职工,应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长病休职工的待遇。二、企业对长病休职工的管理,应按照劳险字(1992)14号《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2023-06-10
    38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
    湖南省劳动厅:你厅询问《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劳部发[1995]135号)中所称“劳动行政调配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根据政治、经济、国防建设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一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以及按照政策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期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2023-04-26
    9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闽劳发〔1996〕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问题,仍应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对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其中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关于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回乡补助金的发放问题。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转换工制度若干>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1〕15号)的规定,支付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三、关于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问题。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即企业应按照农民轮换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
    2023-04-22
    44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
    劳办发[1995]50号(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二、246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规定得较为原则,481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得较为详细。因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计发年限、计发基数等按481号文的规定执行。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2023-05-03
    20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
    山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职工进行调整,应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的同意,由企业与职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二、如果因上述问题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予以受理。
    2023-06-10
    17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
    2023-04-22
    27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国家劳动法规对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1)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023-06-28
    8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咨询
    • 劳动法关于生活补助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4
      没有生活补助的规定,只有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
    •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
    •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是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这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因为以前只有国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有补偿,其他企业是不给补偿的,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 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
    • 如何办理劳动局收不发放劳动合同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2
      建议你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关于劳动合同补办的申请书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3
      补办劳动合同鉴定情况说明,是当事人需要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补充办理对劳动合同进行鉴定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将情况过程和用途说明一下就好。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鉴证是对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的证明,是国家对劳动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一种办法。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