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地随房走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4 05:30:17 51 人看过

一、宅基地使用权地随房走吗?

农村宅基地是地随房走的,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反过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

实际中很难避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被处分的情况,特别是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分属不同部门时。

二、地随房走,哪些情况下农村宅基地证能过户?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因为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如果您现在所住房屋的房产证是您弟弟的,经全家协商后,您可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持相关材料申请房屋过户,到房管所进行产权登记。

(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给您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您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随房走政策规定了如果买卖了宅基地则无权在申请其他的宅基地,每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的流转需要满足身份上的限制条件,才能够合法的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城镇人口是不能购买宅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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