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柯某在老家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名子女后来到上海务工,结识年轻男子小黄,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小黄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子。由于其在婚姻续存期间再次与他人发生事实婚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提起公诉。近期,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如何定义重婚罪?
首先,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同居双方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为了组建家庭而长久在一起。其中养育子女就能够直观表达双方长久共同生活的意愿,是认定双方构成同分重婚罪的重要依据。其次,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认定。双方在公开场合及人际交往中向亲朋好友表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并以夫妻身份参加各类活动。公开的言语间以夫妻相称,具有以上特征者也可认定为重婚。
本案中,柯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由于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因此为了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对柯某判刑8个月并缓刑1年。
什么是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关系的状态。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柯某法律意识淡薄,以为与丈夫分居就代表离婚,进而与他人同居生子,最终被判定重婚罪并因此被判刑。而小黄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柯某婚姻状况就与其同居生活,也应该对其进行谴责。在此提醒广大未婚青年,结婚是人生大事,除了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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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与已婚女子生子后分手, 后又与他人同居, 是否构成重婚罪?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81,要看他是否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你发现对方有重婚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重婚罪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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