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仲裁案件的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13:28 196 人看过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提交申诉书时应同时提交本人(单位)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被诉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等,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申诉书副本等,同时组成仲裁庭。

4、申诉人、被诉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按规定实现庭前证据交换。

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6、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延期15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的意见

为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省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案前调解的便民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探索把劳动争议调解关口前移,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建立,尽量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企业内部。

(二)充分发挥企业兼职仲裁员的作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有调解可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督促或指导企业兼职劳动仲裁员或劳动关系联络员,进行内部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

二、立案阶段的便民措施

(三)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条件,材料、手续齐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授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立案审批工作。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当天作出决定。

(四)建立首问导诉服务制度。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指导当事人按格式要求书写申诉书和答辩书,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

(五)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对仲裁请求不当、不按时交纳仲裁费、委托授权不明、举证不能、超时限举证、不能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能准确提供送达地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逾期起诉或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不遵守仲裁纪律的当事人,要适当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可以选择自主协商、企业调解和庭前调解、庭中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六)健全立案服务。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七)正确掌握仲裁申诉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时,应正确掌握仲裁申诉时效。对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仲裁申请,只要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确实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依法裁决驳回。

三、审理阶段的便民措施

(八)推广劳动仲裁派出庭制度。对比较偏远、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仲裁派出庭的建设,配备业务较强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完善派出仲裁制度,加大对派出庭的指导力度,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方便广大劳动者。

(九)灵活选择开庭地点。对一些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案例,可以把开庭地点选在用人单位等接近职工群众的地方,通过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

(十)继续实行简易程序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认真执行《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办案规则》,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既要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仲裁效率,又要加强管理,确保办案质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公正保护,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十一)推行一步到庭制度。对于按规定不适合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实行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即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将立案仲裁文书和开庭通知可一次性送达案件当事人,尽量减少仲裁文书在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导致案件延迟开庭审理的情况。

(十二)加大阳光仲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增加仲裁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要扩大仲裁活动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有关法院、律师查询案件的制度。建立健全仲裁监督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除涉及秘密的仲裁活动和程序,要逐步实现仲裁活动全程公开。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十三)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调解前置,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庭前、庭中调解。通过咨询、仲裁建议书、电话、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终局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各)方当事人;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在审理终结后依法做出裁决。

(十四)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工伤、经济补偿金额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当庭裁决。对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争取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对其他的劳动争议案件实现规定时限内审结,除按规定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保证在60天内结案,确需中止、延期审理的,严格审批手续。

(十五)建立仲裁程序绿色通道。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争取在当天立案,尽快结案。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应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对符合《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符合仲裁救助条件的追索工伤医疗待遇且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及其他确有困难的劳动者申请缓、减、免仲裁费,应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要先行缓收仲裁费。

四、仲裁文书的制作和送达程序的便民措施

(十七)规范仲裁文书的制作。仲裁文书的写作要说理清楚,文字简洁。仲裁文书格式要符合《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样式》的要求,规范统一。出具的仲裁文书一律打印。

(十八)规范仲裁文书的送达程序。对立案受理的案件,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送达申诉人,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送达被诉人;仲裁决定书应自决定之日起、仲裁调解书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仲裁庭当庭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应自裁决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仲裁裁决书。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打造便民仲裁,体现仲裁的人文关怀,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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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如何确定仲裁处理机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该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