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数额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1:34:22 341 人看过

虚开发票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是行政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对该罪采取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并没有叙明“虚开发票”的范围。在没有司法解释对其细化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该罪犯罪数额的司法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根据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罪的行为对象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凡是开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就属于虚开。与之相对应,所有不相符的数额(真实交易与逃税套现并存的混开也属于这一情况)均属于犯罪数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是保障法,虚开发票罪规制的对象范围要小于行政法规制的对象范围。由此决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不必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只有危害到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是虚开发票罪的行为对象。犯罪数额的认定也秉持同一立场。基于此,混开情况下(真实交易与逃税套现并存)虚开发票罪金额应当以逃税套现金额为准。

上述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二是混开情况下(真实交易与逃税套现并存)虚开发票罪金额的计算应当以票面金额为准,还是以逃税套现金额为准?

我们认为,从行政犯罪的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解读:

第一,虚开发票罪属于行政犯罪,在罪状表述并没有明示“虚开发票”范围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但是,这种根据行政法规内容对行政犯罪罪状的解读,必须符合刑事立法的目的。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果简单地将行政法规的内容完全套用在刑法条文之中,不考虑刑事犯罪的特殊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会导致刑事立法的虚无。即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规以“暗度陈仓”的方式弱化甚至取代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法律的立法权。这显然是违背现代法治原则的。基于此,对虚开发票罪相关规范的解读虽可以借鉴《发票管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但不能进行简单对接,必须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规范进行独立性评价。

第二,结合刑法规范对“虚开发票”进行独立性评价,必然涉及到虚开发票罪的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从虚开发票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来看,刑法将“虚开发票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意味着刑法设立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换言之,如果虚开的发票既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也没有危及国家的税收秩序,甚至连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都不具备时,该行为便丧失了刑法评价的基础,也就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只成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甲去某大型会馆吃饭,而后让会馆开具办公用品发票。除非甲让会馆开具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逃税或者避税,否则会馆给甲开具的发票虽然“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范意义上的“虚开发票”,但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同理,混开发票情况下真实交易部分,如果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且行为人主观上开具该部分发票的目的不是逃税,那么该部分就不存在危害税收征管的可能性,该部分数额就不能作为犯罪数额计算。例如甲将一张混有真实交易(800万元)和逃税套现(200万元)、票面额为1000万元的发票分作两次开具,一张是真实交易的发票(800万元),一张是逃税套现(200万元)的发票,这两种情形对于国家税款可能造成损失的都是逃税套现的200万元部分,甲虚开发票的犯罪数额应为200万元。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有三个指标:一是销售额,即票面开具的销售金额;二是税额,即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数额;三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一般定刑量罪是按照虚开的税款数额或国家的损失金额为依据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数相关文章
  •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数额认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三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1、虚开税款的数额虚开税款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指受票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或者其他途径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既包括受票人实际获得的数额,也包括受票人本应缴而未缴纳的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属于“严
    2023-04-21
    50人看过
  •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公安机关关于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领购发票经办人有没有责任公司虚开发票,发票领购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发票领购人在虚开发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发票领购人明知企业虚开发票,还充当领购发票的角色领购发票,并做实名认证,与虚开发票是同等责任。如果领购发票并不知情,且不可能知情,是没有刑事责任的。二、虚开普通发票立案标准1.虚开普通发票立案标准是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2.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
    2023-03-14
    194人看过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要如何的认定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最
    2023-05-02
    408人看过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要如何来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增值税制仅就产品本环节增值部分进行征税的基本原理,在计算增值税应缴税额时,上一环节纳税缴纳的增值税应予抵扣。这便大大刺激了不法之徒牟取暴利的犯罪欲望,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呈日趋上升态势。这类犯罪因其具有作案形式多样、手段智能化、专业化、行动团伙性等特点,相应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也显现其一定的复杂性,在办理时难度较大。本文结合工作实践,试对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几个常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向各位同仁求教。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是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虚开行为表现形式多达四种,犯罪分子往往不止实施一种虚开行为,多数情况是,他们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又为自己或请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抵扣,这便产生了在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
    2023-05-02
    432人看过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023-02-25
    240人看过
  • 怎么认定虚开发票罪
    刑事责任年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即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那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该怎么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呢具体来说,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请看以下内容吧。一、怎么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三)主体要件
    2023-02-19
    17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数
    词条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凡是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 更多>

    #罪数
    相关咨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认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8
      认定标准是: 一、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三、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怎么认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05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假开具、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虚假开具的税款金额超过1万元,依法定罪处罚;虚假开具的税款金额超过10万元,属于虚假开具的税款金额较大,适用于与其他严重情节相同的量刑等级;虚假开具的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属于虚假开具的金额巨大,适用于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相同的量刑等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认定标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7
      认定标准是: 一、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三、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数额较大税额怎么认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5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
    • 虚开发票罪数额如何判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