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具体名录附后)。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个,面积1390349.15hm2;
2.省级自然保护区35个,面积673772.37hm2;
3.州市级自然保护区47个,面积394041.14hm2;
4.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32个,面积178544.54hm2。
(二)湿地(具体名录附后)。
1.国际重要湿地4处,面积13586hm2;
2.省级重要湿地7处,面积12791.86hm2。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共17项)
第一项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第二项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三项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四项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处罚种类: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对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对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项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项对在湿地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项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项对在湿地保护区内乱扔垃圾、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项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项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项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强制(1项)。
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执法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为了能呼吸更新鲜的空气,也为了国家财产和自身财产安全,我们不仅要了解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更要从自身做起。森林防火不仅需要法律约束,更需要道德约束,以及防火小常识。有关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宣传力度,防火意识人人普及,不破坏森林就是为国家绿化做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n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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