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范围所有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3是什么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加计扣除最新政策如下:首先是人员人工的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资、基本的医疗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生育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然后是直接投入的费用,其中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燃料费用。用于中间实验以及产品实制的模具费用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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