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都有哪些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03 00:27:50 429 人看过

一、刑事拘留都有哪些条款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若遇特殊情形,公安部门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之人进行提前拘留。具体所涉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为实施犯罪而准备阶段,或犯罪行为刚完成后尚未察觉之时。

2.当被害人或在场人员明确指出已有犯罪行为发生时。

3.于本人居住地或随身物品中寻获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犯罪结束后,犯罪分子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窜过程中的。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都是犯罪吗怎么判

刑事拘留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刑事程序手段,并非等同于刑事处罚措施,故而,仅仅依据采取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无法简单地判定嫌疑人为罪犯。在警方实施刑拘之后,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嫌疑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事实上,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完毕后,若侦查机构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标准,或者其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责,那么他们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第八十二条,针对特定情况之需要,公安机关有权对可能涉及违法行为之人提供预先拘留的保护措施,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出现犯罪嫌疑、正进行或刚刚结束犯罪活动、遭到受害人指控且证据明显指向其涉嫌罪行、拥有牵涉到犯罪行为的明确证据、在犯罪发生之后有自杀倾向或者试图逃匿他处、存在销毁关键证据的危险性、身份尚未核实以及被怀疑为流窜犯、存在多次或团伙犯罪嫌疑等诸多复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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