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待遇申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必须知道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注意的事项:
1.工伤认定申请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事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签字,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即可,工亡职工必须由家属签字,并提供家属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或户口复印件);
3.用人单位意见由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不可),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4.送达回证页除工伤认定编号不填之外,其余的按要求填写,如单位代领认定书的,由受伤职工在职工信息处填写“本人授权单位代为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并签名;
5.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报提供单位介绍信;
6.工亡职工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7.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提供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道外卫星路109号急救中心医务科办理)。门诊治疗的需要提供诊断书、门诊手册及相关报告单(X线、DR或核磁报告单);
8.提供受伤职工当月考勤,加盖单位或人资部门公章;
9.交通事故需要提供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暴力伤害提供公安机关报警相关材料,安全生产事故提供安监局的相关材料,其他材料视案情需要提供;
10.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除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线路图(标明家、受伤地点和单位)、产权证(租房合同或购房合同);
11.建筑企业项目参保的,需提供参保凭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根据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监控、法院判决、尸检报告等。
二、工伤待遇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待遇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受理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伤残鉴定意见书。
4.诊断证明书。
5.医疗发票及清单。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三、工伤认定做笔录本人实在去不了怎么办
工伤认定做笔录本人实在去不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去。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人不在场是可以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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