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是指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在具备哪些要求后出卖人即可将其交给买受人占有。
建设部2001年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其中第三十条原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其交付给买受人。三十一至三十五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一些义务(如样板房问题、提供住宅商品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测绘等),其中交付使用最严格的条件是商品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因为竣工验收是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房价下跌能否退房
一般,只有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见下:
1、不履行合同与诚实信任原则相悖。
诚实信任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被称作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骗,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应该讲诚信。
2、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在此已不存在,只能看能否适用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δ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Υ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者似乎可以利用(2)、(3)、(4)项,使其符合所要求的表象条件,但关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选择权是专属于守约方的。因此,即使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适用法定解除条件。
3、能履行的合同违约后也应继续履行。
在法理上,根据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在一方能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下,对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而不履行方无权毁约。
4、即使合同解除也要赔偿损失。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解除后约定违约金低于开发商损失的,开发商可要求增加,而这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前后房款的差额。可见,即使合同解除,购房者也要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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