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行贿人施压骗取行贿人财物为其牟利
吴某某,原是湖南省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副处级干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6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0789万元。其中,2010年下半年,吴某某担任该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衡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徐某某多次找吴某某,要求承接某高速所需钢绞线全部供应业务。吴某某原计划安排其特定关系人赵某某承接该业务,便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徐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吴某某利用职权,决定徐某某以河南某钢缆有限公司、江阴某钢缆有限公司和无锡某钢缆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该高速7000余万元的钢绞线供应业务。2010年9月底,徐某某按约定准备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由吴某某转交给“领导的朋友”。吴某某要赵某某及赵某某的弟弟在长沙市区某处等候。徐某某与吴某某同车前往与赵某某约定的地点,吴某某对徐某某谎称赵某某的弟弟是领导的朋友。随后,吴某某将徐某某所送的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黑色纸袋交给了赵某某的弟弟,赵某某的弟弟随即将财物转交给了赵某某。
二、是否构成索贿
本案争议的问题即吴某某收受行贿人徐某某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根据吴某某受贿犯罪的数额、次数及索贿情节的严重程度,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是适当的,应当予以维持。
1、对索贿行为的解释要受文理解释的约束。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将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界定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因此,对索取的解释,即构成了认定索贿行为的基础。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索贿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索取的含义为“向人要(钱或东西)”,索贿的含义为“索取贿赂”。可见,只要行为人具有向他人要钱或其他财物的行为,即可构成索贿,而不论该财物最终被谁实际占有。依据这一解释,尽管从表面上看,吴某某并未直接向行贿人索要财物,而是以要给“领导的朋友”好处费的名义主动要求行贿人交付财物给“第三人”,但上述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索贿的认定。质言之,即使吴某某及其特定关系人并未实际占有该笔财物,也不影响对其索贿行为的认定。而在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并未改变财物最终被其特定关系人占有的事实,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促使徐某某向第三人转移财物的行为实质上还是向其索取贿赂。
2、对索贿行为的认定不能超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的限定。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促使徐某某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笔者认为,虽然单纯地看该笔犯罪事实,似乎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吴某某实施上述行为时依然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徐某某在交付财物后,在吴某某的帮助下实现了承接相关业务的目的。因而,从整体上看,吴某某与徐某某各取所需,虽吴某某在收受财物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其对行为的目的即非法占有徐某某的财物有明确的认识;徐某某虽然误以为其所送财物是交给了所谓“领导的朋友”,但徐某某对其送出财物行为的目的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清晰的认识。因此,以索贿而不是诈骗来评价吴某某在本笔犯罪事实中的行为能够更加全面的反映其犯罪的手段、目的及所侵犯的法益,也有助于对徐某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3、对吴某某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的幅度应当充分考虑其情节的严重程度。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虽然可以对索贿情节从重处罚,但不足以充分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笔者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吴某某的行为只构成受贿罪,因而只能以受贿罪一种罪名定罪处罚。而对其从重处罚的幅度究竟多大更适合,则应当比较其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索贿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显然,吴某某在本笔犯罪事实中的行为和后果,要比单纯的索贿更加严重。若吴某某在本笔犯罪中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可见,在对本笔索贿行为进行刑罚评价时,既要考虑其行为侵害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这一基本法益,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物所应付出的刑罚上的代价。
-
自己索取他人财物可否构成受贿罪
415人看过
-
对方索贿的是否构成行贿罪
238人看过
-
城管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吗
232人看过
-
犯罪嫌疑人被索贿是否构成行贿罪
375人看过
-
被人索要钱财能否构成行贿罪
338人看过
-
索贿的目的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441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他人行贿的行贿人是否构成犯罪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2不一定。构成行贿罪的前提,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犯罪。比如,追要工程款的,工程款本来就是行贿人应该得的,但受贿人故意迟迟不给,只好送钱送物,此时,受贿人构成犯罪,而行贿人不构成犯罪。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2、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
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要求索贿的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还是行贿罪呢?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6当然是行贿,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或者向他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25要看情况,受贿罪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
-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该哪些行为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07如果利用职务职务上的便利或为其谋取利益,则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
-
被人索要钱财能否构成行贿罪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5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