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必须经过竣工验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11:43 227 人看过

商品房交付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和购房者通常约定交付条件为“商品房已通过验收”。对于“竣工验收”的具体实施,建设部出台的《住房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规划、建设等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施工工程监理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也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的领导下,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共同认可,就可以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买方同意的交付条件。竣工验收记录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建设单位与买受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无关。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如人防、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必须通过,即使未取得“竣工验收记录表”,也可以交付。事实上,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商品房交付必须“验收合格”,但对商品房交付必须“验收合格并备案”的规定并不明确,或者在取得竣工验收记录表后,方能满足交付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完成商品房备案手续。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的登记验收(简称“五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作为商品房开发商的一项重要义务,商品房的交付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同时,也不应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交付给购房者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是否需要完成交房验收?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购房人应仔细检查房屋是否有问题,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拒收。在房屋交付验收中遇到房屋质量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最好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霸网可以为您提供这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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