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的三大环节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8 00:37:52 201 人看过

一、行政执行的三大环节是什么

行政执行的三大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为执行的准备、执行的实施、执行的监控。执行的准备指执行前的计划制定、执行的实施指执行期间的方式方法、执行的监控指对于执行期间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相应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如下: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强制划拨;

(二)强制扣缴;

(三)强行退还;

(四)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强制拘留;

(二)强制传唤;

(三)强制履行;

(四)遣送出境。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n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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