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审判和联合审判有什么区别?对象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方便地进行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将两个以上独立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和判决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防止法官之间的矛盾。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依照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一个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分别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被起诉的法院对多个合并案件有管辖权,必须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这是联合审判的先决条件。如果被上诉法院对几个合并案件中的一个没有管辖权,则不应合并。被起诉的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有管辖权,可以合并。诉讼程序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即若干合并案件应当属于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同一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若干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是与原告或被告相关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相关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相关诉讼标的的,可以共同审理。限制条件。相关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无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允许当事人利用合议庭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重要的是,它将导致新的社会矛和盾牌的出现,例如非对非和消极争端的处理。因此,联合审判的条件应适当限制
①诉讼原因限制,仅限于相邻权利纠纷、土地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赡养费追讨、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纠纷、私人小额贷款纠纷和继承纠纷
②目标金额的限制。因为诉讼标的的大小可以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金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愿越强烈,单位成本越低,标的金额越小,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意愿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允许一些标的金额较小的相关纠纷一并处理,应适当限制标的金额,标的金额可考虑限制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除外)
标的金额限制。因为诉讼标的的大小可以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金额越大,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愿越强烈,单位成本越低,标的金额越小,单位成本越大,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愿越弱③对该主题的限制。对于关联方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诉讼主体不同、诉讼能力不同、诉讼风险意识不同,诉讼主体应当限定,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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