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鄂劳就管[1999]161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规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申请办法和拨付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15号),特制定《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申请办法及拨付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申请办法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1、享受“三三制”的中央、省属国有亏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进中心、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实际人数和经费标准,填写下一季度《中央、省属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后(汉外企业应先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于本季终了前15日内报省劳动厅。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厅。
2、申请经费时携带以下有效材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证》、银行出具的企业负担经费到位资信证明、本期增减的下岗职工名册和已进中心下岗职工提前解除协议的有效证件。中央企业另需出具国家财政部同意拨付经费的批文和中央财政负担经费到位的有效证明。
二、审核
1、省劳动厅接到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和报表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若有不实情形应责令申报单位如实改正,否则,由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3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接到企业申报的有关证明后,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会同省劳动厅制定下季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拨付计划。
3、每年度终了前,由省劳动厅根据本年度下岗职工实际结转情况和下年度增减变动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经贸委协商一致,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拨付
1、每季终了前5日内分别由省劳动厅负责将社会负担的1/3经费划入省再就业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厅负责将财政负担的1/3经费划入再基金财政专户;省经贸委负责督促企业将自筹的1/3经费划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专户。
2、省财政厅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开始拨付下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失业保险缴纳在省里的汉内企业,省财政厅将财政和社会负担部分按月在每月10日前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对汉外企业,省财政厅直接将经费拨至企业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负责将社会负担部分划入本级再就业基金财政专户。当地财政部门收到拨款后,按月在每月10日前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财政和社会负担部分拨付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3、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或与新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按解除或新签协议人数和具体时间计算,如实填报上期经费出入数额,在下次拨付经费中予以冲减或增加。
4、对企业自筹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以及未按规定缴纳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暂停拨付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部分的资金。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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