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5:55:07 301 人看过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

审计监督的特征是:

(1)独立性。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机关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专职机关和专职人员,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2)对象的特定性。审计监督的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审计范围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3)目标是真实、合法、效益。真实是指有关经济活动是否客观存在,有关会议资料是否反映客观实际,有无虚假隐瞒的情况发生;

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效益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和效果。

监督权的含义

监督权的含义如下:

1、监督权的概念具有比较复杂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基本上只属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的救济、公务人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的时代曾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现代国家,随着上述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基本权利得到确立,其重要性渐趋式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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