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理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8:15:54 106 人看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7: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训诫相关文章
  • 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件的一般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要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当然,对于具体的审理期限,实际中会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碰到延长期限的情况,那么审理期限也会加长,到时候等待的时间也会较长。并且,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被依法判决后,原告对判决不满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上诉的,需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然,对于行政诉讼,其实许多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确定的,但是具体情况中又有些不同,但是,一旦提起行政诉讼了,不想继续花费时间精力在诉讼上的话,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
    2023-03-01
    487人看过
  • 行政案件一审是终审的吗
    行政案件一审是否终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第二审终审制度并不排除在某些行政案件中执行第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行政案件不一定是一审和终审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判决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二审和终审制度。所谓二审终审制度,是指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结案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可以责令被告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违反法律程序。越权。滥用职权(3)被告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4)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
    2023-05-07
    63人看过
  •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是什么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因为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一、工伤认定期限为多少天?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23-03-25
    395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
    人民法院要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当然,对于具体的审理期限,实际中会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碰到延长期限的情况,那么审理期限也会加长,到时候等待的时间也会较长。并且,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被依法判决后,原告对判决不满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上诉的,需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然,对于行政诉讼,其实许多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确定的,但是具体情况中又有些不同,但是,一旦提起行政诉讼了,不想继续花费时间精力在诉讼上的话,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
    2023-02-27
    447人看过
  •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人证言;第三,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
    2023-03-24
    189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是怎么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是需要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来进行审查,证据是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基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调查程序、收集证据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对调查取证程序专节做了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活动进一步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制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意义有哪些?(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2023-03-30
    40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训诫
    词条

    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 更多>

    #训诫
    相关咨询
    • 法律规定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6
      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如何审理和判决?审理期限为多长?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先例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
    •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规定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8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如下: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
    •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规定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3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2.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一般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限是几个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8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审限是三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