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20:31:45 60 人看过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有什么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1、代位权,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受到影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2、撤销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

1、法律制度都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是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都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起诉名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相同。

6、费用的负担相同。

7、原告都是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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