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不动产权证”的情况;
①个人所有住房,需要提交:不动产权证、身份证;
②夫妻共有住房,分为两种情况提交材料:
有共有权证的需要提交: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无共有权证的需要提交:不动产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契税;
【解释:“不动产共有权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屋共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房产须为婚后财产,即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证书注明个人单独所有的除外);
契税: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破损、污迹、涂改无效;若契税丢失或有涂改污迹破损而无效,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档,将房管局留存的契税底档复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或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查档,由税务部门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③与子女共有住房,需要提交: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双方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解释:未成年人无身份证可用户口簿替代身份证;
亲属关系相关证明:同一户籍可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
同一户籍无法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可去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查询户籍登记底档,将亲属关系页复印后,以复印件办理审核即可。】
④与父母共有住房,需要提交: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双方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注:“不动产权证”证载土地信息不全或无土地信息,需提供由房产所在区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证明”。
2.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
①个人所有住房,需要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身份证;
②夫妻共有住房,需要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记载一方姓名,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均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③与子女共有住房,需要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双方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④与父母共有住房,需要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双方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3.持有“房产买卖协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
①个人所有住房,需要提交:房产买卖协议、契税、身份证;
②夫妻共有住房,需要提交: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解释: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
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一方姓名,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均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③与子女共有住房,需要提交: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双方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④与父母共有住房,需要提交: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双方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注:以上文件递交时,窗口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递交材料时复印件的要求
1.契税: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若契税丢失,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房管局产权科档案窗口,申请查档,将房管局留存的契税底档复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
2.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
申请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证证载土地状况不全的情况;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
均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簿,打印“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并加盖档案查询章。
3.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一方姓名,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
均可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4.复印说明:
身份证需将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房地产权证复印记载权利人页、房屋状况页、设定他项权利摘要页、房管局盖章页,共4页;
共有权证复印记载权利人页、房屋状况页、设定他项权利摘要页、房管局盖章页,共4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第1页、第2页、买卖双方盖章页、房管局盖备案章页,共4页;
结婚证复印登记机关盖章页、贴照片页、双方信息页,共3页;其它提交材料均需全部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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