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二审取得谅解的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范XX、游XX、吴XX诽谤案的庭审。并不是被告人王XX一人组织而来,她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XX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XX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被告人王XX和网民到XX区法院是为了旁听XX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围观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XX围观行为没有造成起哄闹事客观后果。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包括现场维持秩序在内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附近商铺和民众也没有受到冲击。被告人王XX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与非暴力。否则,维持秩序警方也会把她和网民带离现场。
(三)被告人王XX围观行为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一,被告人王XX和网民没有与执行警戒任务的警察、便衣、保安发生任何冲突。当天在警察设立警戒线后,他们听从指挥在警戒线以外围观。证人庄XX在证言中提到“警方设立了警戒线,将这些人请出警戒线外”,此处的“请”字可以看出,围观的网民与维持秩序警方关系融洽,愿意服从警方安排和指挥,没有发生冲突的迹象。
被告人王XX和网民围观行为,也没有造成民众恐慌、逃离现象,更没有造成现场秩序脱离警方控制的局面。
其二,被告人王XX和网民的围观行为没有影响庭审秩序。20XX年X月XX日XX三网民诽谤案的庭审,从上午X时半起,在XX区法院刑事审判大庭进行,至到中午十二时多才结束。在长达近四个小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XX没有组织网民冲击法院。法庭的庭审没有因为网民在外面围观而中断。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人王XX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共场所有起哄闹事行为,二是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从上述对事实的分析来看,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三、一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本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些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2、本案侦查讯问笔录和书证材料,其中刘XX、李XX的第二份证人证言和住宿登记表,是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即在20XX年X月X日侦查取证的。
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获知,侦查机关是在20XX年X月XX日将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受案后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这几份证据的取证程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
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了五十二份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了二十一份证据。从定案的二十一份证据来看,没有一份能证明被告人王XX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
1、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组织多人聚集在公共场所,以喊口号、打条幅等方式,引人围观、制造混乱”(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九行至第十行)。对这个“混乱”局面的认定,并没有令人信服证据。XX区法院门前的监控录像本可以证实客观情况,但是公诉机关拒绝向一审法院提供。
2、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共场所交通不能正常运行,而且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这个认定也没有令人信服证据来证明。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客观状况。
综上所述,除了坚持一审时的基本辩护意见。辩护人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王XX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
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改判被告人王XX无罪。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刘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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