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市大多数企业在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上,取得了新进展。一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全面落实,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全面落实《劳动法》,进一步加强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对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各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要帮助和指导所属企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和完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督促企业通过劳动条件分级,彻底解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问题,通过制度和日常管理,全面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推广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先进经验,同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要重点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四、各区、县劳动局要坚持监督检查和帮助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此项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各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日常监察,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重点帮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薄弱的企业,指导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今年下半年要重点指导不少于10家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全面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于12月15日前将企业名称及指导前、后的整体情况书面报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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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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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劳动保护女工的问题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0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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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9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一)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表》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经登记、体检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体检要求市政、建工、房管、公用、交通、邮电、铁路分局和地方铁路局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由市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及私营企业等)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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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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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何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9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