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1、提出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会向当事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一般会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仲裁委受理
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是,仲裁委会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法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该仲裁委管辖范围。
对不符合上述(一)、(二)、(三)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进行举证
(一)仲裁委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并且会在《举证通知书》中写明,一般为10日或15日。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将承担证据不被采纳或被训诫的不利后果。如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申请仲裁委调查取证,类似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
(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4、开庭前准备
(一)仲裁委将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会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能会被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5、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开庭审理中,仲裁员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6、仲裁庭调解
调解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必经程序,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会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作出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60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申请执行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提起诉讼
除一裁终局的案件之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是先仲裁还是先诉讼
1、劳动争议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后进行民事诉讼。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先向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之后才能提起诉讼: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然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权:比如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仲裁注意事项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3、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
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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