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征地补偿标准
枣阳市2018年度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阳市2018年度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8]992号)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枣阳市人民政府已发布2018年第047号《征收土地公告》。现将枣阳市2018年度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本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1574公顷,其中农用地0.5884公顷,建设用地0.5690公顷。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采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征收土地位于鹿头镇邓店村(枣新公路南侧),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我市一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鹿头镇邓店村位于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三级区域,年产值标准为2.175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2倍(土地补偿费倍数8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4倍,征用园补偿修正系数为1.1倍),征地补偿标准为47.85万元/公顷。因此,本批次征收鹿头镇邓店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1、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地块拟征收鹿头镇邓店村集体土1.1574公顷,其中农用地0.5884公顷,建设用地0.5690公顷。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年产值标准为2.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倍数为22倍(土地补偿费8倍,安置补助费14倍,征用园补偿修正系数为1.1倍),征地补偿标准为47.85万元/公顷。征地总费用为58.085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1.1219万元,安置补助费36.9633万元。
2、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到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集体。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其中,土地补偿费由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集体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等。并由枣阳市鹿头镇政府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依法对该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补偿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社区集体为单位,书面送达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4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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