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的名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8:24:29 192 人看过

如果借名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借方所有,实际出资人借方对房产不享有基于物权上的所有权权利;

但由于其实际出资,则其与被借方之间发生了基于债权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虽没有了房,但还有钱。

一、房产证办理的规定有哪些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二、房产我的名字但别人出资

属于借名买房行为。“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则实际产权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

三、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但是,如果双方通过协议方式,使得没有资格的购房人购买了限制购买的房屋或政策性保障住房,势必会侵害到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购房人的权益,由此带来的后果也极有可能是合同无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23: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适用房相关文章
  • 借继母之名私买经济适用房女子输官司被判腾房
    继母的一间平房拆迁后拥有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继女儿为其代办相关拆迁手续后又代替继母签名,并隐瞒继母以二人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装修入住。继母得知此事后,将继女儿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依照天津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的相关规定,确认了继母对房屋的所有权。法院经审查明,原告胡某,现年82岁,被告许某,现年52岁。1990年,原告胡某与被告的父亲(已去世)结婚。原被告系无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2005年,原告名下的一套平房拆迁,原告取得拆迁款27万余元,相关拆迁手续均由被告许某代理。因该拆迁房屋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相关单位为原告出具了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2005年9月30日,被告通过有关部门办理了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系原告的女儿。同年10月5日,由被告经手并代替原告与案外人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原被告,其中原告胡某的签字由被告代笔。该经济适用房坐落在南开区
    2023-04-22
    396人看过
  • 借名买房出借人反悔,能否要求支付增值金?
    借名买房出借人反悔,能要求支付增值金。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借名买房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达成一致后出借人反悔的,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出借人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出资人相应的补偿。一、私人房屋买卖协议要公证处公证吗私人房屋买卖协议不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双方自行决定即可,无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定为有效。通过公证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是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二、小额借钱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五种情形下合同无效,即所写借条或欠条无效。在书写时应当注明借
    2023-03-18
    340人看过
  • 借同事北京人身份买经济适用房被判无效
    央视国际(2004年08月26日1012)京华时报消息:为了规避外地人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刘女士借用同事彭某的北京人身份,购买了天通苑小区的一套住房。不料,彭某妻子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出面争夺这套房子的所有权。8月24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该房产权归彭某夫妇所有。刘女士与彭某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同事。2001年7月,彭某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一年后,该房产权证下发。2003年5月,彭某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经济适用房以原价转让给刘女士。今年2月,彭某妻子突然到法院起诉称,该套房屋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其丈夫彭某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偷偷卖给刘女士,因此要求法院宣布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上,彭某和刘女士均表示,该套房子其实不是彭某所买。因为刘女士是外地人,不能直接购买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所以他们才想出这个借名的办法。刘女士同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钱由刘女士出,房子也
    2023-04-22
    148人看过
  • 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能获得赔偿吗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在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同时,也会判决卖方对买房经济赔偿。判决出卖方赔偿买受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基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方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责任,需具备构成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基本要件,即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违反契约义务;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主观过错与信赖利益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由于赔偿方承担的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观念所规定的特别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必须具备“合理条件”和“正当理由”才可以请求。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除了直接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信赖利益损
    2023-03-10
    245人看过
  •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怎么判定呢?
    近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签署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依法驳回了借名买房的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产权归属如何判定?房屋产权以产权证为准。双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的行为系谭某借用经适房购买资格进行的房屋买卖。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本案中,双方协议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并由原告实际占有并使用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经济适用房怎样申请?首先,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
    2023-05-06
    423人看过
  • 借名买房对抗第三人如何处理
    借名买房不能对抗第三人。借名买房是指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购房款由购房者支付的行为。房地产作为房地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名义产权人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地产,买受人以正常价格购买,实际产权人不能要求取消交易。如何防范借名买房风险虽然借名买房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是不少人还是敢于冒险,那么如何防范借名买房的风险呢?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2、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很多借名买房是购房限制政策下
    2023-08-05
    413人看过
  •  借用他人财物如何处理?
    本文介绍了借用为名侵占他人财物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因此,建议不要借用他人的财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麻烦。以借用为名侵占他人财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财物。如果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刑法规定:借用为名侵占财物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该条规定了借用为名侵占财物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
    2023-08-26
    215人看过
  • 借经济适用房诈骗250万
    在台球界较有名气的北京男子李峥,声称可通过能人朋友帮买房者取得紧俏的经适房房号、入住天通苑。35名持有经适房审批表、盼房心切的买房人,交给李峥共计250余万元的好处费,等待其兑现承诺。去年7月,一个房号也没能拿下的李峥被抓获,随后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昨天(1日)上午9点,北京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峥自始至终拒绝认罪,并且十分仗义地拒绝供认出他的能人朋友。其辩护律师在庭上出人意料地倒戈相向,他认为李峥的罪名应更加严重。■案件始末虚构房号敛财百万帮哥们求房号看到商机昨天,诈骗嫌疑人李峥在开庭受审时称,自己帮助他人买经济适用房从中牟利,是在2005年为哥们办事的过程中受到的启发。现年33岁的李峥是北京人,高中文化。涉案前的李峥曾是国内台球界的名人,首届星城杯台球男女混合大奖赛冠军、2006年台球公开赛副总指挥。他和朋友合伙开了北京太田体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据称,国内很多台球名将,都曾在
    2023-04-22
    102人看过
  • 男子隐瞒他处房产购买经济适用房被收回
    从西乡塘法院获悉,南宁一男子蒋某因隐瞒他处房产而获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后经核查确认蒋某在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前已有他处住房,其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被收回,蒋某不服诉至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回蒋某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以维持。蒋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予以维持。原告蒋某诉称,被告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2年8月31日向原告作出《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处理决定书》,收回了原告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原告认为被告工作失职、故意诬告原告,捏造事实侵害原告合法财产,原告夫妇仅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别无他处住房,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0日,原告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递交材料,申请购买经济适
    2023-06-10
    321人看过
  • 经济适用房购买纠纷的处理
    本文介绍经济适用房纠纷,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无法交付,将房屋中介机构和卖方告上法庭。从他人手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按照当初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却由于对方原因房子无法交付,于是将房屋中介机构和卖方告上法庭,要求交付房屋。近日,昌平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宣判。原告武先生诉称,自己与游先生于2006年6月24日签署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回迁购买回龙观社区房屋的房号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支付了房号费用两万元。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游先生继续履行预售房出售合同,交付原告武先生位于昌平区的房屋。被告游先生辩称,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出售合同,名字虽然是预售,实际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起诉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所以肯定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排队权。购买经济适用房是要有资质的,原告仅仅
    2023-04-22
    257人看过
  • 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岳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想在回龙观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俩人都不是北京户口,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以北京的朋友常某的名义买下了房屋。俩人入住新房后不久,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也办理到了常某的名下。5年后岳、张俩人感情破裂,面临离婚。争议焦点:该套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郑州离婚律师解答:只要常某和岳、张夫妻对该房产的权属均无争议,则该房产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并取得常某的签字认可,然后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在常某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俩不能就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则可以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请求对该房产一并做出处理。特别提示:由于房产证登记在常某的名下,因此,在未取得常某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岳、张俩人是不能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是不会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的。在常某认可房产为岳、张
    2023-06-04
    117人看过
  • 夫妻婚前一方购买经济适用房,离婚后如何处理?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种情形下,房屋应当购买房产的一方。买了经济适用房还能享受动迁政策吗?可以的,两者不发生冲突。经济适用住房,指由当地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进行补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2023-07-03
    372人看过
  • 为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无效。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借用名义购买房屋的关系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补充: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
    2023-05-06
    103人看过
  • 借人名义买经适房产权过户有风险
    借人名义买经济适用房,在产权过户等方面存在风险。9月22日,本报《借人名义买套房不料房主拒过户》一文,报道了郑州市熊某借用秦某名义,购买了秦某单位经济适用房,后因房屋产权问题,熊某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他。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其行为损害公众利益,赠与合同无效。文章见报后,读者纷纷来电询问:借人名义买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否允许;房管部门发现后,房子该如何处置。昨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经管科科长赵扬。赵扬说,房管部门只对购房者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给他办理相关手续。至于这房子是谁掏钱买的、应该归谁,这不是他们管的事,属于民事纠纷,应该双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他们无权对房屋归属作认定。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在产权过户等方面存在风险。当然,对于采取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房管部门则
    2023-06-05
    370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等环节。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 更多>

    #经济适用房
    相关咨询
    • 以他人名义购房,如果借用人反悔,应当如何办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7
      根据我们办理的案件存在着如下法律风险: 一、在我国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他人的名义买房,如果登记购房人一旦产生不良的企图或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是很困难的。 二、即使被借用者不会反悔,也同样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因为在被借用者领取房产证之后,到房屋产权过
    • 被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怎样才能避免被告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2
      如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被借方反悔,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借方所有,实际出资人借方不享有基于房地产所有权的权利; 但是,由于实际出资,与被借方之间发生了基于债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房间,但还是有钱的。
    •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13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的法院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
    • 借名买有效吗,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有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效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步骤;分数相同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6、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1。8。2、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住
    • 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要借名买房?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9
      此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建议直接咨询房产管理部门。河南XXA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