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22:09 26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应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7)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惠市环[2015]135号)的规定,由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1个工作日内(现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初审、审查及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委托环境技术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审查人员对环评文件及技术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制作上会材料在局务会或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会审议,根据会议结论拟定通过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通过审批的出具批复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初审、审查及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委托环境技术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审查人员对环评文件及技术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制作上会材料在局务会或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会审议,根据会议结论拟定通过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通过审批的出具批复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环境保护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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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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