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订金,能否要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4 20:26:16 269 人看过

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订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我们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1.若在争议解决之日前,发展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此份房屋认购书即被认定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订金应当退还给购房者;

2.倘若买家未能遵守认购书所明确约定的签约时间与地点,使得交易无章可循,属于买家自身违反约定,因此其已支付之定金应予没收;

相反地,若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约束期限内将待售房产转售于其他人,从而致使无法正式签署买卖合同,这种情况则视为是卖方违约,卖方须向购买者双倍退还款项;

3.假设双方能够在既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正式合约的签订,那么买家在履约完毕之后,其支付的定金可以替换为应缴楼款,或者由双方协商决定暂时保留;

然而在实际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约一方应对另一方支付“不予退还”之违约金,或者支付“双倍偿还”之违约金;

4.倘若双方均未出现以上第一条中所列明的违约情状,但因对预售(销售)契约及其补充条款的内容存在分歧而导致延误签订正式合同时,卖方应当全额归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5.假如在正式签署合同之际,一方对认购书中明文确认的诸多条件(例如价格、房源编号、面积等)进行了修改,最终导致签约工作未能顺利展开,这种情况便意味着违约。

对于受到违约影响的买方来说,其所支付的定金不应予以归还;

对于卖方而言,其应对买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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