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道”与“魔”关系的兴衰,各国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认识也在一定的背景下不断演变。无论如何,业内普遍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正经历史诗般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兼并重组、业绩提升之际,是时候对内幕交易的认定给出一个更加详细、统一的标准了。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已经从试行、确立到随着市场的演进过程,从“时机”上升到“态势”,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自然具有深远的意义。
据介绍,《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是,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披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出售相关证券。其中,在内幕交易主体方面,《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概念,《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明确列举了部分“内幕人”案件。《办法》进一步丰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细化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主体的认定标准。此外,贪污或者利用他人名义进行内幕交易的,认定为内幕交易人。“利用他人名义”列举了三种情形: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资金购买证券,但所购买证券的利益或者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属于自己;以他人名义出售证券,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从出售行为中获利;有权管理、使用和处分他人持有的证券。
除了内幕交易的主体外,它是“内幕信息”的认定,是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上市主要参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规定了“内幕信息敏感期”,即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之日止。当然,如果证券交易人不知道内幕信息,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经公开,不知道事先获得的信息是内幕信息,是公司股票依法合法交易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合法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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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2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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