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2:43 202 人看过

2003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考核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一)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3年;

(二)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4年;

(三)45周岁以上,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5年。

第六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可直接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七条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考试大纲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领《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批,颁发资格证书。

《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并收回《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一)不依法履行或者拒绝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陷害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被注销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不得再取得该资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试题的;

(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颁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办理有关考试、考核等手续的;

(三)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办理有关考试、考核等手续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复议机关相关文章
  • 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2003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1992年9月16日粤府[1992]129号)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时,如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违法或不当:(一)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六)处理显失公正;(七)其他违法或不当的情形。第三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可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
    2023-04-24
    357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4]002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王正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主任委员:李先忧(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邹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员:侯丽江(省人事厅副厅长)封孝伦(省教育厅副厅长)文江(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王学军(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贾文肃(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王瑛(省卫生厅纪检组长)路良(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蔡德明(省政协科技教育委员会委员)杨清源(省总工会纪检组长)刘新珍(省妇联副主席)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侯丽江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四年三月八日
    2023-04-22
    488人看过
  • 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以下是对于贵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回答,希望帮到你。一、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
    2023-03-01
    82人看过
  • 贵州省结婚登记办理
    一、条件(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当事人男年满在22周岁、女年满年龄20周岁;(3)双方自愿结婚;(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二、办理地点安顺市西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华东路延伸段伍家关段0853-3225959平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山南路0853-4224471普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园丁北路0853-8221301。三、材料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
    2023-02-27
    472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9期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三十日贵州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创建园林城市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立省战略,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建设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园林景观质量为目标,把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指导与单位、群众性园林绿化工作有
    2023-04-22
    475人看过
  • 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复议机关怎么处理
    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应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
    2023-02-17
    28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 更多>

    #行政复议机关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法制审核人员资格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0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
    • 行政复议审查人员具有法律资格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21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非法或违法的利益受到损失,则不能申请复议。三是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当事人原来享有的权利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的义务被增加或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 行政复议听证员的资格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3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这就是行政复议听证员的资格要求。
    •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是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29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暂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
    •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有什么用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8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