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合同成立条件的宅基地上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基本规则是本集体经济内成员一宅一户。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属于事实行为而获取的不动产物权。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物权,自然也就享有对该房屋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虽然房屋出租需要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大部分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租赁都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但不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宅基地与地上房屋的关系是怎样的?
宅基地与房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关系具体变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二者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农民对房屋的物权是充分的,即所有权、使用权是同时享有的;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并且只能用于建造房屋,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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