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建委起草了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现参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1月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监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备案工作,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备案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规划、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街镇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巡查、隐患告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经费保障)
房屋租赁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市、区事权划分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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